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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被裁员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李小利 律师  时间:2009年07月09日
目前,为了应对全球经济的衰退,国内许多用人单位已经开始大量裁员。经调查了解,许多被裁员工没有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其主要原因是不熟悉劳动合同法,不知道自己应得到多少经济补偿。本文为保障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提供一定的指引。
一、裁员的程序、条件
1、裁员的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该条款规定看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只能够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2 、裁员需具备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注意:《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4、哪些人员不能裁减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擅自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合法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合法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工资基数的计算 员工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 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房租水电费、扣伙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2、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工作6个月及以内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若劳动者工作6个月以上,1年及以内的,按1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若劳动者工作1年以上,1年6个月及以内的,按1.5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若劳动者工作1年6个月以上,2年及以内的,按2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以此类推。